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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实施办法
2018-12-02 11:24 黄倩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分校、系、班三个层次。学校设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主要负责规划、指导、协调、实施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成员若干名;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学生处人员及心理健康专业教师兼任;各系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领导小组,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各班由班主任(辅导员)负责指定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信息员和学生心理健康辅导信息员。

第三章 辅导人员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辅导人员

()大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教师、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接受学校专业培训的学生信息员。

第四条 心理健康辅导人员任职资格

(一)专职人员任职资格: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大学生心理辅导事业。

(二)兼职人员聘用资格:从事学生工作三年以上,热心大学生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础知识且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教师、学生干部。

第五条 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手段,要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实施测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工作任务

()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进行规划,制定每学期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每年在新生入学期间对大学生进行心理测试,做好数据汇总分析、个案回访等工作。

()通过个别面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对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对大学生常见的轻微心理疾病进行必要的心理咨询,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及时干预,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将他们及时转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利用5.25”等主题活动日,积极宣传普及大学生心理健康知识,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指导、帮助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宣传、自助等活动。

()指导、协调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领导小组开展工作;督促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工作,及时向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办公室上报典型个案。

()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务培训;

()积极开展专业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做好资料、档案的管理保存工作。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人员工作要求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理论水平与咨询技巧。

()工作认真负责,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对求询者热情、真诚、平等、耐心。

()负责来访者的资料保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借与透露个人信息。

()如果求询者与一名辅导员已经建立辅导关系,未经该辅导员许可,其他辅导员不得与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咨询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来访者提出的超出工作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负责。

()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咨询室进行;不得接受和索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心理咨询员要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认为个人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在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

()每人次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30—50分钟;每次咨询应做好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第八条 求询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应积极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辅导过程中一般不更换辅导员,有特殊情况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九条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会和派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条 逐年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经费,用于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组织专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项目。

第五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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