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经费,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籍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谨,认定程序必须规范。认定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实行民主评议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学校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以学生工作分管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院学工办主任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选定的学生代表应提前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持有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据的特困证明、低保证明或伤残证、烈士证、孤儿证、下岗证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
第九条 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参考,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
第十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第十一条 孤儿、残疾和完全无力支付个人学习、生活等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单亲家庭子女。
(二)因父母伤残等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的学生。
(三)父母下岗,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生活有严重困难的学生。
(四)家庭经济困难且家遇天灾人祸或意外事故,经济来源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五)处于国家贫困艰苦地区的特别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参考条件:
(一)来自老、少、边、穷地区。
(二)城镇地区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未再就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家庭人口众多,经济收入低下者。
(四)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一方缺少经济来源者。
(五)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患重病等临时发生的困难,无生活来源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新生开学,学校助学管理中心下发文件,由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学校、学院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各种材料,认真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即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将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受理异议材料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若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助学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助学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学校助学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问卷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将复查(抽查)结果呈报助学管理中心。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院认定人数不超过全学院总人数的40%。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