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公正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育人工作,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使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自信的人生观,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是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体,勤工助学为辅助,以“奖、贷、助、补、减”五位一体,育人与资助相结合的联动助学体系。
第四条 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资助工作。助学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资助工作。
第五条 提高资助工作透明度,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之前予以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工作依照《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七条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国家奖助学金、各类困难补助等渠道获得资助。
第八条 “绿色通道”。对被我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手续,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九条 学费减免。学校按有关规定减免特困生、贫困生学费。
第十条 临时性资助。国家、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学校及个人对特困生、贫困生的临时性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辅助措施。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三章 享受各类资助的依据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管理依照《集宁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集宁师范学院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孤、残、烈及零就业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办理,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组织贫困学生积极开展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十六条 系院做好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电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真实、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第十七条 系院严格核实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学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定。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则取消该系院资助或奖励名额。
第十八条 提出申请的学生若弄虚作假、谎报材料欺骗学校,则取消该生享受资助或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受资助或奖励的学生有弄虚作假、违纪、铺张浪费或用奖助学金请客聚餐等现象,一经发现学校会责令其退回所有资助金或奖学金。
第二十条 系院要加强对受资助或奖励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所有奖励和资助金要发放到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中途截留。
第二十二条 资助或奖励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填写班主任和系院认定意见并公示,系院核实无异议后报助学管理中心;
(三)助学管理中心对系院上报的学生进行复核,报学校审批,审批结果在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和奖励金如数发放到学生卡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