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管理,严格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和《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故及认定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是指由于辅导员班主任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声誉的各类事件。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视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三条 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工作事故:
(一)在学生中发表、传播错误言论,影响重大;
(二)因工作失误,致学生重大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严重损失的;
(三)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发生聚众斗殴,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过问班级事务或学生擅自离校两周以上却毫不知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 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工作事故:
(一)发表、传播错误言论,影响较大的;
(二)因工作失误,致学生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失的;
(三)因管理不严、教育不到位,使学生发生群体事件,影响较大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较大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造成较重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致事态扩大的;
(七)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不过问班级事务或学生擅自离校一周以上却毫不知情的;
(八)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工作事故:
(一)在学生中发表一些错误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轻微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轻度损失的;
(三)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上报或无正当原因不能及时到岗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存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不当,致不良后果的;
(七)不能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在学校组织的工作检查或值班工作中,无正当理由不到岗达3次的;
(九)得不到大多数学生对其工作认可的;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一旦发生并且被认定责任,视情节影响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二级学院批评教育,学生工作系统或全校通报批评,较大工作事故以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处理。
第七条 发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属二级学院要及时认真查找原因,消除影响,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依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讨论决定。
第四章 事故处分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发生一般工作事故的,对其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优秀资格,扣除部分岗位津贴,给予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发生较大工作事故的,当年年度岗位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资格和岗位津贴,给予学生工作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发生重大工作事故的,解除其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资格和岗位津贴,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事故责任人给予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下处理的,经学校学生工作系统审批,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学生工作系统内通报批评处理的,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处)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执行。
第五章 事故处理申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工作事故责任人的相关申诉工作。
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人对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事故处理通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工作事故申诉处理委员会及时处理相关申诉。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