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班主任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教师,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是全校班主任工作的指导部门,各二级学院管理本学院的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承担班主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第五条 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第六条 掌握从事班主任工作理论知识,具备从事班主任工作素质和技能。
第三章 班主任的选聘
第七条 班主任选聘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可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等方式。要严格程序,公正选拔聘用。
新学年各二级学院确定新生班主任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统一公布。
第八条 按照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凡评选教师系列、艺术体育系列、思想政治系列中高级职称,除硕士生导师外,均需有班主任或辅导员经历。
第九条 每班配备1名班主任,原则上一名班主任同时所带班级不超过2个。
第十条 班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专科3年、本科4年、小教大专5年)。
届中更换班主任,应遵照同样规定,履行同样程序。
第四章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本班学生思想政治、安全意识、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负责本班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召开班会、班委会。
第十三条 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走访本班学生宿舍,协助公寓做好宿舍管理。
第十五条 拓宽与学生交流渠道,及时了解解决本班学生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班主任的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布置班主任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实绩以及所任班级学风、班风、组织纪律、学习成绩、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班主任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和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实绩,考核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
二级学院要将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条 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继续聘用。对考核结果“不合格”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考核为优秀的班主任报学校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鼓励班主任进行工作研究和经验总结。
第六章 班主任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班主任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发放班主任津贴。各二级学院制订班主任津贴发放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后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