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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比办法
2018-10-31 09:10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创建、评审活动,推动学风、班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

第三条  学院成立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工作小组,指导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推荐工作。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率不得少于学院班级总数的60%。

第四条  学校成立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领导小组,在优良学风班集体中评选出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

第五条  评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选质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优良学风班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一)班级成员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遵纪守法,遵守《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班级学生受处分率低;

(二)有健全的班团组织,班干部具备较强工作能力,成为集体的核心和表率。同学之间团结友爱,尊重师长,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班级有严明的纪律和和谐的班风,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凝聚力,形成了催人奋进的集体心理气象;

(三)班主任爱岗敬业,以身作则,能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心理、学习等方面教育,善于处理学生间、任课教师与学生间关系,任课教师对班级评价较高;

(四)班委会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组织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荣誉较多;

(五)班级学生无严重违规违纪现象,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学生旷课率、考试不及格率较低。

第七条  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除具备优良学风班集体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主任指导班级学风建设成效显著,班干部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级成员团结互助;

(二)班级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多,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优秀率高;

(四)班级文化氛围浓厚,环境优雅整洁。

第八条  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一)班级成员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评定后发现违反评定条件的,收回锦旗(奖牌),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拟参加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的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申请表》,于当年10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一条  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工作小组对拟申报班级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优良学风班集体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按本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总数20%的比例推荐参评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不足一个按1个推荐参评。

第十二条  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推荐班级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标兵班集体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学校为优良学风班集体颁发锦旗,为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四条  对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宣传。

第十五条  从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中推荐优秀班集体参评自治区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

第十六条  对评选结果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工作部(处)接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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