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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10-31 11:48   审核人:   (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和管理,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切实解决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困难,培养大学生“自尊、自强、自立”的意志品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置、岗位设置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为关心和照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班级要做好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摸底等基础性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勤工助学审批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学年内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已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有挥霍浪费、大吃大喝等行为的;

(三)学习不努力,一学年有两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的;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劳动表现差的。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以校内为主,根据学生的专业特点和优势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充分发挥大学生的知识特长。

(一)学校各学院、处(部)可根据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学校设置培训服务、图书馆服务、后勤服务、绿化服务、清扫卫生、公寓管理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以不影响学习为前提。

第九条  学生不得参加高空作业、污染、辐射等容易对身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自行参加者,责任自负。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对勤工助学活动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安排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负责考勤和管理,做到人员、时间、任务、考核“四落实”。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按时、日、月计酬,学生在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由学院及学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商定薪酬。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内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由用人部门报送人事处审批,财务处发放;校外勤工助学薪酬由用人单位发放。

第十三条  每月初由用人部门填写学生勤工助学薪酬发放表一式二份,附考勤表报人事处审定后由财务处按规定发给学生本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发放标准,严禁截留或挪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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