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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8-10-31 14:45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0.3%(具体人数以内蒙古资助管理中心当年文件为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恩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无不及格成绩,无处分记录;

(四)学习成绩在学院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一;

(五综合测评在班级前列;

(六)积极参加各种活动,有创新能力且综合素质特别突出;

(七)关心集体,关心同学,讲文明,懂礼貌;

(八)在科技、文艺、体育、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过荣誉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结果以张榜和网络形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在校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一次性发放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发现违规现象,除收回奖学金外,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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