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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8-10-31 13:40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3%(具体人数以内蒙古资助管理中心当年文件为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恩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当年没有不及格成绩,无处分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五)学习成绩在学院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一;

(六)综合测评在班级前列;

(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评审结果以张榜和网络形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处)对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在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学校一次性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条学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检查和监督机制,发现违规现象,除收回奖学金外,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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