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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实习生请/销假管理规定
2021-09-01 09:25   审核人: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习期间对实习生的教育和管理,做好实习生的安全工作,规范实习生实习期间请销假制度,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必须按时参加实习地学校(公司)统一安排的一切合法规范的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回家或探亲访友,确因本人或家庭特殊原因需暂时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必须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必须由本人写好请假条,附带相关材料(病假提供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事假写明原因)交由班主任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 实习生办理请假手续时,集宁区实习的实习生须认真撰写请假条2份。经批准后一份留学院学工办备案,一份呈实习地学校(公司)备案。请假手续必须由实习生本人亲自办理,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代请假、口头请假或电话请假。

外地实习的实习生必须撰写电子请假条,经批准后一份留学院学工办备案,一份呈实习地学校(公司)备案。

第四条 实习生如果确有正当事由需暂时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必须亲自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时必须提交请假证明,须按照以下权限逐级审批:

实习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实习地学校(公司)负责人同意,由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批准。

实习生请假三天以上(不含三天)七天以内(含七天)者,由实习地学校(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由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学生院领导批准。

实习生请假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由班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报学院学工办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学生院领导批准,分管学生院领导审批后报学生处批准。

实习生请假一个月以上,办理休学手续。

实习生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一天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累计两天以内(含两天)者,令其出书面检查;无故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累计超过三天(含三天)的实习成绩按零分计,必须重修实习。

第五条请假期满实习生返实习地学校(公司)后必须由班主任、实习指导老师和实习地学校(公司)负责人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条实习生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实习地学校(公司)外出,在实习地学校(公司)外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由实习生本人承担。

第七条校内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实习生纪律的管理,与实习地学校(公司)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抽查实习生出勤情况,作为评判实习生实习成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实习生严格要求自己,高度自律,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觉维护集宁师范学院的良好形象,圆满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生效。本规定由地理科学学院负责解释。

地理科学与规划学院

202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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