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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2019-12-02 18:00 审核人:   ( 浏览量:)

关于申报2020年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为确保我校在职职工、退休返聘人员、长期聘用人员能够依法享受个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公告第三章第九条:“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之规定。现将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有关税法和条例知识。

为了使每位职工能够正确理解掌握国家新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条例内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相关管理和操作办法,避免在实际申报中出现错误,请各位需要申报享受个税优惠政策的人员,认真阅读由计划财务处制作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指南》。

二、申报途径和流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APP或Web端注册并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建议使用“个人所得税APP”客户端提交专项扣除信息。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图:

三、注意事项。

1.本人对所填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单位只负责提取相关信息,无修改权限,请各位申报人一定如实填报,若填报虚假信息,将会影响本人信用记录,并将计入征信系统。

2.为不影响今后工资正常发放,个人所得税手机APP附加扣除项的申请填报工作,我校要求申请人务必在12月15日前完成。

3.从最近所发几笔个人收入中,发现存在虽符合条件但因本人疏忽而未申报,或选择错申报方式,造成多缴纳税款的问题。鉴于此,特强调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及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人申报工作。在选择申报方式时必须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义务人必须选择“集宁师范学院”。为了保证各纳税人能够依法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请各位教职工高度重视,各部门利用多种信息渠道,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通知到每一位教职工。本年度后,我处将不再专门通知个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事宜,请每位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相关规定,在每年度12月份主动完成此项工作。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

校内咨询:8989153、8989154

计划财务处

2019年12月3日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指南》



附件【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操作指南.pdf】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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