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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11-02 15:21   审核人:   ( 浏览量:)

集宁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上级单位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与差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差旅费中列报。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根据上级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须严格执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有关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地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含高铁、动车、 列软席列车

不包 括旅游船

他交通工 (长途汽车)

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高铁/动车一等,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

等舱

济舱

据报销

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高铁/动车二等,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

三等舱

济舱

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要选择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限额40

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到乌兰察布市所属其他旗县市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可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包干标准(单程费用)分别为:察右前旗10元、察右中旗30元、察右后旗30元、卓资县30元、兴和县30元、丰镇市30元、凉城县35元、商都县40元、化德县50元、四子王旗70元。

第十条 公务出差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下列特殊情况需携带公务用车或租车的,需单独说明情况并经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校长签批。

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携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需确保安全的;

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执行特殊任务或夜间办事不方便的。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住宿费按照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十 根据市场价格季节性变化情况,住宿费限额标准在当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上浮比例按照标准执行。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 工作人员出差的按照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到西藏和新疆两地按照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车站间的费用属市内交通费,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 差旅费报销须严格执行事前请示制度,发生公务活动前,需按分管权限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主要校领导等负责人书面请示并获批后再安排出差。

第二十三条 书面请示材料分为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出差请示等多种材料。请示材料需明确出差人员、出差天数、目的地、出行方式、经费来源等主要内容,相关负责人须在书面请示材料上明确批示。

第二十四条 各项费用报销管理要求

(一)城市间交通费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购票行程单仅作为购票时的信息提示,不作为报销凭证,出差人须换取报销凭证凭票报销;通过机票代理机构购买飞机票的,须在发票上注明乘机人姓名、行程、乘机日期等信息或提供纸质打印的相关信息。

(二)住宿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按包干经费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包干经费报销,携带公务用车或租车出差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参加会议、培训,必须提供会议主办单位的会议通知或培训相关证明及有效票据,并经相关负责人批准

(二)不能提供会议通知、培训相关证明的不予报销会务费、会议注册费、培训费、资料费等费用。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与票据出具单位应当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由会议、培训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出具纸质说明文件。

(三)会议、培训统一解决就餐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确有相关凭证证明在途超过两天的,按实际天数计发。

第二十六条 因野外考察、在亲友家住宿或接待单位提供住宿等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书面说明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书面请示材料、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报销凭证。

二十八 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候遵守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

二十九 携带公务用车发生的车辆燃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由派车部门承担,凭票据实报销。

三十 计划财务处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财务人员应核验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三十一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报销时需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座谈访谈等活动请示材料,并由项目负责人签批。严禁无实质内容或无关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 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差旅费预算及额度负责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需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 差旅费审批相关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使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八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乌兰察布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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