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新闻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2023-11-02 15:08   审核人:   ( 浏览量:)

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精神,提升科研管理服务效率,规范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精神根据《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间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遵守诚信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含合同,下同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侵占、套取科研经费。

第二章  报销票据管理

第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全称、日期、业务内容、大小写金额等,发票日期应介于项目研究期限范围内。发票日期超出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不予报销。如属于符合规定的后期使用的科研经费范围内产生的票据,报销时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并经科技处审核确认

第三章  经费外拨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费外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项目预算和项目合作协作合同首次外拨提供原件),合作协作项目合同须经项目发起部门或学院审核同意,学校核准盖章。

合作协作单位的相关资料。合作协作单位应当提供发票、符合规定的其他收款凭据、加盖公章的收款单位营业执照或信用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三)外拨经费有配套资金承诺的,应提供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层层转拨、变现;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经费报销及审批管理

第七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或计划任务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确因研究需要调整的,提请项目批准单位或部门调整预算,预算的调整需满足相关规定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的第一责任人,对经费报销的时效性负责,相关业务人员取得票据后,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不得随意延长报销期。

第九条 报账经办人应当是项目组成员、科研财务助理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以下规定执行:

直接经费的报销

1.凡属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购置范围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凡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报销时提供政府采购手续;属专用仪器设备租赁的,在报销时须提供学校盖章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数据采集费报销时,应当提供项目数据采集说明、相关证明材料等。

2.实验室改造修缮费报销,附预算申请表及后勤部门审核通过的改造修缮方案,其中单笔金额1万元及以上的,另附审计部门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或审核报告。

3.国内差旅费报销原则上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标准包干发放。

1参加会议的,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外出请假条等原始凭证。会议通知需项目负责人、学校相关负责人签批。

2开展调研,报销时需附调研函、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外出请假条等原始凭证。

4.因科研需要举办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报销时需附举办会议预算及相关支出票据,会议天数、参会人数、租赁场地、会议餐费、会议资料等,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举办会议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报销。报销出版费需提供期刊封面、目录、期刊背面、文章复印件等材料、印刷费按其业务发生年度相关规定执行。要严格管理论文发表支出,科研管理部门应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特殊情况以会议注册费票据报销版面费的,还需项目负责人及科研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6.报销打印、复印、彩扩等支出费用,应当提供明细清单并佐证费用的必要性;报销图书购置费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劳务费支付对象为参与项目相关的人员,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支付对象如为校外人员,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8.专家咨询费报销,原则上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标准执行。

间接经费的报销依照《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核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 单次报销金额5万元以下的,需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审批;单次报销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需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计财处负责人审批;单次报销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需项目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分管业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十 科研经费款项一般采用公务卡、对公转账方式支付,严格控制对私转账和现金支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集师2022〕13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计划财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集师发〔2023〕77号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_01.pdf已下载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集宁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