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计财处在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学校一切财务活动全部由计财处按照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财务规定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门一律不设财务核算管理机构。原各部门单独核算中未完会计事项移交计财处,已完会计事项的资料由各部门封存。
二、为了保证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学校规定,计财处将对专项资金和非专项资金进行分别核算管理。
三、各部门为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任务而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学校非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范围之中。
四、各部门在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管理任务的前提下,利用学校(包括学校部门)的名义或资产开展各种培训、自考辅导、学历教育、资格测试、资产租赁等社会服务而发生的财务收支活动纳入学校的专项资金核算和管理范围之中。
五、为了鼓励各部门积极创收,学校决定在一定时间内对各部门的创收实行“谁创收,谁使用,谁受益”的管理办法。但各部门要加强服务成本的核算,努力提高服务收益。服务收益的一定比例要用于部门的建设发展开支或积累及提高部门职工的福利待遇。用创收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使用权归部门。
六、各部门创收资金使用,由一位部门领导和财务处共同负责审批。各部门应指定一位专人办理借款及收支结算。
七、各部门开展服务取得服务收入时,须符合国家有关的收费政策。须给对方出具计财处许可使用的收款票据。违规收取,谁收取,谁负责。
八、服务收入主要以承办部门为主向服务对象收取,承办部门收上以后应及时足额地交计财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准截留坐支。
九、为了保证教材费、行李用品费、普通话测试站经费专款专用,该项经费也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资金使用的审批按非专项资金审批办法进行。
十、各部门利用学校(包括学校的部门)的名义或资产开展各种类型的社会服务,都要报经学校批准,所签协议经学校同意备案后执行,未经学校批准开展的社会报务,学校有权要求其补办手续或停办,因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办人员负全部责任。